闽地税发[2009]1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0
摘要: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发[2009]154号        2009-07-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中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宅,对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其成交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规定、第四条“我省普通住房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支付凭证发生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人购卖房屋时间”规定废止、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宅,对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其成交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规定、第四条“我省普通住房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支付凭证发生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人购卖房屋时间”规定废止、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4.依据闽财税[2013]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与闽财税[2013]1号抵触的规定不再执行。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宅,对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其成交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规定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契税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契税征缴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条款废止]实行货币补偿的,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宅,对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其成交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重新承受相同用途房屋面积未超过被征(占)用原房屋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被征(占)用原房屋面积部分征收契税。

  二、[部分废止]关于权属变化的契税征缴问题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增加房屋权属共有人的,按新增人员所占比例,适用3%税率征收契税。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施计价判定及政策适用问题

  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四、关于购买房屋政策适用问题

  1、[条款废止]我省普通住房新标准从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支付凭证发生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人购买房屋时间。

  2、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按闽财农税[2008]7号文处理,适用税率统一为:普通住宅按1.5%征收契税,其他按3%征收契税。

  3、承受包括土地在内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时,以交易总额为计税价格,征收房屋交易契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再按地价计征土地契税。

  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缴问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财税[2004]134号确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契税滞纳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自建房的契税征缴问题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契税。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建成后转让的,按规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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